2016年12月25日,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环境保护税法》。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,《环境保护税法》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指出,这次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,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,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,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。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的规定,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,在授权范围之内确定具体的税额。总体来说,这个制度是一个平转。
此次开征环境保护税采取费改税方式,征税对象和范围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和范围基本相同,均为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大气、水、固体和噪声等污染物。今后根据新情况、新形势,还可以对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进行调整。环境保护税法这一名称符合税制改革的方向,可以为未来扩大征税范围和整体税制改革留出空间。
业内专家指出,环境保护税的收入规模并不大,排污费改税的主要目的不在于筹集财政收入,而在于通过税收杠杆,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污染物排放,为人民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。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财税领域的重大举措,环境保护税的开征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“绿色税收”体系,其环保意义远远大于财政收入意义。